破戒群狼此前,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室内儿童乐园蹦床区,5岁半的女孩优优正抱着毛绒玩偶站在一张面积不大的蹦床上,此时,7岁男孩小喆突然从旁边的三层台阶跳到蹦床上,导致优优失去平衡摔倒骨折。
事发时,现场监控视频中未见工作人员,小喆跳落的台阶侧面贴有“禁止高处跳下”的提醒。
优优妈妈韩女士表示,玩耍过程中,小喆多次碰到优优,她曾提醒场内安全员要注意小喆的行为。经营儿童乐园的某体育公司认为,是小喆个人行为导致优优受伤,儿童乐园并不是侵权人,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小喆家长徐女士则认为,小喆不是故意的,蹦床有弹性,优优没站稳才受伤。而且儿童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优先承担责任。
事后,韩女士将儿童乐园、小喆和其家长徐女士诉至朝阳法院,索赔医疗费、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.7万余元。
朝阳法院审理认为,由于小喆系未成年人,其家长徐女士应尽到监护职责。然而在小喆玩耍时,徐女士却未在场制止小喆的不当行为,造成优优受伤,应当由徐女士承担侵权责任。此外,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也存在一定缺失,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朝阳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认定优优发生的合理损失为4346元,由小喆家长徐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若徐女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,儿童乐园在未赔偿金额的50%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主审法官毛文蝶表示,蹦床是一项风险较高的运动,其弹性会使儿童的跳跃产生更大的冲撞力。一旦失去平衡,不仅自己容易受伤,还可能撞伤他人。毛文蝶建议,6周岁以下儿童尽量不要玩蹦床类游戏。孩子玩蹦床时,家长应全程看护,一张蹦床尽量只有一个孩子玩耍,避免年龄、体重悬殊的孩子同玩,且不要让孩子跨蹦床跳跃,做翻跟头、空中旋转等危险动作。
未成年人因玩蹦床导致的伤害时有发生。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,以“蹦床”“未成年人”“受伤”为关键词的民事裁判文书超500份。除此之外,海洋球、滑梯等项目上有未成年人受伤的事件也时常见于报道。
2021年1月,3岁的北京男孩小壮在母亲的陪伴下前往某儿童乐园,在海洋球区域玩耍时右腿受伤,医院诊断为胫骨骨折。后经司法鉴定,构成十级伤残。
据工作人员回忆,壮壮是从海洋球区30厘米高的台阶往下跳时受伤的。现场监控录像显示,壮壮曾多次从台阶往下跳,当时其母亲正在十几米外的点餐区点餐。
法院审理认为,壮壮在儿童乐园海洋球区域玩耍时,无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秩序维护或安全提示。事发时监控所及的儿童乐园范围内,未见相应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,因此儿童乐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对壮壮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事发时,监护人未陪伴在壮壮身边并对他的行为加以制止,也应负一定责任。在这起案件中,儿童乐园的责任更大,被法院判决承担70%的责任,壮壮自行承担30%的责任。
2024年4月,6岁的小明与其父母一同到游乐场游玩。小明的父亲购票后,因该园规定1.2米以上的儿童入园无需父母陪同,验票人员没有要求家长进入,小明独自进入该游乐场游玩。一个多小时后,小明在游乐场海盗船项目内被海盗船船体撞伤。该游乐设施未设安全隔离区,其间也无工作人员警示、制止。
经送医诊断,小明的前额皮肤裂伤。小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,遂将运营该游乐园的A旅游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该司赔偿小明医疗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法院审理认为,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监护职责,但当经营者允许儿童独立游玩且未设置有效监管时,应认为其对儿童安全作出了极其高度的管理、注意和安全保障的承诺,使得监护人有理由相信孩子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。运营方未要求及确保原告小明的监护人入场陪同,视为其对小明的安全作出承诺及给监护人安全保障信赖,故应当承担极高的安全防护、保障及管理义务,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全告知、注意及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,存在严重的安全防护疏忽及过失,由此导致小明在游玩过程中受伤,作为运营方,应对小明的受伤承担全部过错。
综上,法院判决A旅游公司赔偿小明各项人身伤害损失1.3万余元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2021年7月,8岁的小韩在妈妈的陪同下,购买门票后进入某水上乐园玩耍。在玩耍过程中,意外发生:小韩从水池中的旋转滑梯上俯冲下滑至滑梯底部时,与尚未离开的另一孩子发生碰撞,孩子跌倒在小韩身上,导致小韩的脸撞击到滑梯末端,牙槽突骨折、上颌牙龈撕裂,并有牙齿脱落、错位。
小韩妈妈将负责经营的某公园和负责安全保障的某公司起诉至法院,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九千余元,同时要求赔偿小韩截至18岁的后续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等预估费用10万余元。
被告某公园辩称,小韩受伤系因其自身错误行为及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,并非游乐设施或游乐服务导致,公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而小韩妈妈未尽到监护义务。被告某公司认为,小韩在玩耍过程中,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维持了现场秩序并对小韩的活动进行了劝阻。事故发生系因小韩不正确的入水姿势造成,系其自身过错所致。
法院审理认为,一方面,案发时小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水上乐园玩耍过程中,监护人应尽到妥善的监护职责。小韩妈妈应承担监护不当的相应责任。
另一方面,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案发时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提示、维持了现场秩序,不足以证实二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因此某公园、被告某公司应对小韩的损害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综上,法院酌定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连带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某公园和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小韩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共计2779元。
记者注意到,一些游乐场会要求家长签署《安全承诺书》,当中包含免责条款。但这种格式条款往往被认为是“霸王条款”,伤害发生后,经营者并不能因此免责,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过错责任具体分析。
朝阳法院法官助理罗娇提醒,对未成年人的看护义务主要在于监护人。假期家长带孩子出门游玩时,要切实做好监护和安全教育工作,提前评估游乐项目的风险,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项目。在游玩过程中,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,教导孩子规范自身行为,及时制止危险举动,防止因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造成损害。游乐场所经营者也要把安全放在首位,不断完善安全设施,加强日常管理,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的游乐环境。
从以往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不难看出,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所受伤后,责任划分主要涉及监护人责任和经营者责任。罗娇告诉记者,未成年人大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监护人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管和教育。若孩子因自身危险行为受伤或伤害他人,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,通常要承担主要责任。
此外,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的场所经营者,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。游乐场馆需要对游乐设施进行管理维修,定期做安全检查和维护;在醒目位置张贴游玩须知或警示标志,明确告知游乐项目对应的年龄、身高要求等;配备安全巡护员进行巡视、管理和指导,引导未成年人正确、安全玩耍。
若场馆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未成年人的伤害,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若因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,场馆未尽到安保义务的,那么场馆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法院会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,综合进行责任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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